11月7日,山西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采暖期“煤改電”用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表明繼續支持“煤改電”用電價格市場化。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代理居民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煤改電”用戶參加市場交易,谷段輸配電價標準按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居民購銷差價的50%執行。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采暖用戶,市場交易電量峰段、平段輸配電價,按現行山西電網工商業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標準執行,谷段輸配電價按相應電壓等級平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
《通知》明確,居民家庭“煤改電”電價政策。采暖用電與生活用電未實行分表計量的“煤改電”居民家庭,以采暖期開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電量為基礎電量,采暖期內每月超出基礎電量部分視為采暖用電量。農村“煤改電”區域集中供暖電價政策。農村地區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煤改電”進行區域集中供暖的,項目運營單位可向當地市級發展改革委部門申請,經當地市級發展改革委部門審核認定,并在供暖用電實施單表計量后,可參考居民家庭“用電量計價方式”。
此外,除以上“煤改電”以外的其他電采暖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暫未直接(或售電公司代理)從市場購電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按代理購電價格執行,并按規定執行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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