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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明确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
來源:中国电力报 發布時間:2024年11月12日

   117日,山西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采暖期煤改電用電價格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表明繼續支持煤改電用電價格市場化。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代理居民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煤改電用戶參加市場交易,谷段輸配電價標準按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居民購銷差價的50%執行。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采暖用戶,市場交易電量峰段、平段輸配電價,按現行山西電網工商業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標準執行,谷段輸配電價按相應電壓等級平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

  《通知》明確,居民家庭煤改電電價政策。采暖用電與生活用電未實行分表計量的煤改電居民家庭,以采暖期開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電量為基礎電量,采暖期內每月超出基礎電量部分視為采暖用電量。農村煤改電區域集中供暖電價政策。農村地區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通過煤改電進行區域集中供暖的,項目運營單位可向當地市級發展改革委部門申請,經當地市級發展改革委部門審核認定,并在供暖用電實施單表計量后,可參考居民家庭用電量計價方式

  此外,除以上煤改電以外的其他電采暖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暫未直接(或售電公司代理)從市場購電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電價格按代理購電價格執行,并按規定執行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